近日,四川证监局发布监管措施决定,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熊灿、董事会秘书熊婷因未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,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。
据悉,经四川证监局调查,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227号)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,按期披露2024年年度报告。公司董事长熊灿、董事会秘书熊婷未按照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五条的规定,忠实、勤勉地履行职责,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。
依据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,四川证监局决定对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及熊灿、熊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。同时,四川证监局提醒,相关方应认真汲取教训,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,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。
若四川景灿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、熊灿、熊婷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不过,在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该决定发布日期为2025年7月17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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