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信证券邹辉因操作他人证券账户 山西证监局对其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

近日,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发布监管措施决定书,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原长兴南街证券营业部员工邹辉,在工作期间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的行为。此行为违反了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33号)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。

依据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,山西证监局决定对邹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,并将该行为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

同时,山西证监局要求邹辉高度重视该问题,认真进行整改,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
若邹辉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值得注意的是,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本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5年10月17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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